【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日上午11时,张××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水菁湾名城项目部从事架子工作业,拆除电梯井内架子时,不慎从电梯井内架十二楼摔倒地下室电梯井内,事故发生后,×房地产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救助,并直接将其送往南华附属医院紧急抢救,同时,立即通知了伤者的妻子赶到了医院。经医务人员两个多小时的抢救,最终未能挽救张××的生命。张××亡故后,×房地产公司通知了其家属及村委会的干部,当晚连夜共同商榷了事故后的赔偿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安全事故赔偿协议书》,内容如下:
安全事故赔偿协议书
一、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四十二万元整;
二、×房地产公司已为张××缴纳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人民币十二万元保险费包含在一次性赔偿费用之内;
三、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死者家属应配合保险公司办理好相关手续,赔付时间由保险公司定,×房地产公司应跟踪服务,负责理赔到位,如保险公司未予理赔,则由×房地产公司理赔到位;
四、此事故赔偿作一次性结案,双方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找对方麻烦;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并由张××的村委会干部作为鉴证人,协议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鉴证人(签字):
2011年8月2日
【案件接洽】
××年×月×日,死者家属前来咨询赔偿事宜,本律师热情详尽的给予了细致解答,律师意见如下:
一、张××于2009年7月份入职以来,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与×房地产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对其职工因工死亡应负有法定赔偿责任;
二、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且本案受益人为张××,保险公司赔付的十二万元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款不应包括在工亡赔偿款之内,不属于×房地产公司给予的工亡赔偿;
三、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死者家属应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待遇包括: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针对本案,预计总应支付493983.8元(含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
四、扣除×房地产公司实付的三十万元赔偿款之外,×房地产公司还应补付193983.8元给死者家属。
同时,本律师还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给予了当事人以下两种合情、合理的法律建议,以便其自主决定维权途径:
1、申请工伤认定,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请求变更工亡补偿协议,要求×房地产公司补付差额,但程序繁琐、容易扯皮,时日长久、难免讼累;
2、直接找×房地产公司谈判解决工亡赔偿款补付事宜,双方各退一步,化干戈为玉帛,谈判不成再诉诸法律,省时省力、可免讼累之苦;
经过耐心细致的分析和建议,最后,当事人听取了本律师的建议,决定采取第二套方案,委托本律师代为谈判,并签署了《律师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开始着手介入处理此案。
【案件承办】
第一个工作步骤:“致函×房地产公司,表明协调本意”
关于“协商解决张××工亡赔偿款补付事宜”的方案
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家属的委托,经充分、缜密调查取证,现就张××工亡赔偿款补付事宜,特向你公司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本着平息事态、息事宁人的原则,张××家属愿意放弃部分合法权益,以求得本案能彻底解决,但你公司最低还应补付赔偿款七万元整。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张××工亡赔偿款总计金额应为493983.8元,现将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之具体核算明细详列如下:
1、丧葬补助金13003.8元
6月×2167.3元(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
20倍×19109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供养亲属抚恤金65800元
①张×玲,女,1995年3月2日出生,截止到2011年8月1日止,年龄16岁零5个月,离18岁尚有1年零7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7100元=3000元∕月×30%×19月。
②张×涛,男,1998年1月10日出生,截止到2011年8月1日止,年龄13岁零6个月零21天,离18岁尚有4年零5个月零10天。供养亲属抚恤金为48700元=[3000元∕月×30%×53月]+[3000元∕月÷30天∕月×10天]
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
2009年6月份入职,月工资3000元∕月,3000元∕月×11月
以上4项共计493983.8元,减去已付的30万元,你公司实际上依法还应支付工伤待遇193983.8元。但为了表明最大诚意,死者家属愿意考虑将保险公司赔付的十二万元款项折抵总额赔偿款,并放弃大部分权利主张,只要求补付法定工亡赔偿款的七万元差额。
为尽快妥善解决本案工亡赔偿款补付事宜,死者家属已经做出了最大的牺牲和让步,希望你公司也能拿出最大的诚意,以彻底解决此事。
最后,郑重声明:本方案中所涉及的妥协或放弃,仅为表明诚意、达成和解目的所作,仅限于本次诉前和解过程中,如果你公司没有诚意致使本次诉前和解不成,则死者家属所作的任何让步均将宣告无效,不影响其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一切应有的合法权益,且不构成对其不利之证据。
此致
当事人(签名捺印):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
侯衍飞律师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栏目:深圳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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