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中突发疾病的理解与应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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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2年4月以来,就职于某工矿企业的28岁的李某一直感觉身体不适,经常低烧,起初他以为是感冒,就自己吃了些感冒退烧药物治疗。但到2012年5月7日上午9时,李某感觉病情加重,遂到该企业所在地的镇卫生院就诊,该院医生经过询问病情并进行常规血常规化验,初步判断李某的病情比较严重,建议到大医院进行全面检查,但没有在病志中写明是何种病情。李某遂回去上当天的通宵夜班,5月8日早上感觉身体不适,于是提前2小时请假离岗,坐一整天火车回到自己老家省城,5月9日上午才正式在该省城医院就诊,下午2:30分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证明上写明死亡原因是白血病、脑疝。此后李某家属到厂里协商,该厂负责人出具书面证明李某是5月8日晨请病假离开,并向李某家属支付丧事费等费用近5万元。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李某父亲于2012年7月找到本所律师,询问其儿李某是否构成工伤。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相关法律规定: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但在实际操作中,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往往产生不同的理解,对突发疾病是指那些疾病也有不同理解,所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即劳社部256号文),其中第三条对上述条例的第15条第一款进行解释,其内容为: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的初次接诊时间。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同样,辽宁省2005年颁布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在这里,也对48小时的起算点进行了明确。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维权过程: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过对案情的综合分析,我们认为李某构成工亡,所以就代为李父到劳动保障部申请工伤认定,而该部门却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不构成工伤,理由是李某初次接诊时间为2012年5月7日上午,故其死亡时间已经超过48小时。另查,厂方证明李某于2012年5月7日离开镇医院后回到厂里即向车间主任电话请假,并提前买好车票回家治疗。而根据李某5月9日的诊断结果,证明其5月7日在镇医院的血常规化验已经表明其非常可能患有白血病,而其5月前的症状也为典型白血病发病症状,故也不构成突发疾病。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过与李父协商,我们决定对劳动部门的该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予以重新认定。在一审庭审中,我们提出劳动保障部门仅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是错误的,应同时适用上述劳社部256号文件及辽宁省实施条例,因为这两个文件明确了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其次,厂方在提供所谓李某考勤表明显涉嫌造假,在李某已经去省城治病的5月9日当天竟然出现李某的签名,而该厂车间主任的所谓5月7日请假与其提供给李某家属的请假证明直接冲突,应以其书面提供的请假证明为准。再次,导致李某的死亡原因是两个,即白血病与脑疝,而不仅仅是白血病。虽然脑疝是白血病急性发作所引起,但脑疝作为死亡原因是被单独列明,而医学常识表明脑疝是众多疾病突然发作的结果,而脑疝的突然发作起于何时劳动保障部门显然没有做出认定,而现有证据表明李某是5月8日早晨突然加剧病情故请假离开,所以在其无法提出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由于种种原因,一审法院维持了原劳动保障部的行政决定,我们遂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我们的上述观点。而被上诉人所称李某于2012年5月7日即已经白血病加重出现脑疝的说法,显然与李某当天晚上通宵正常值班一事明显矛盾,故对被上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劳动保障部的行政决定并重新认定的终审判决。此后,该劳动保障部门最终做出《工伤死亡认定书》,家属得到满意的赔偿。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难点: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的难点是:突发疾病究竟包不包括死者生前患有的慢性病突然发作,比如白血病、心脏病等疾病,以及突发疾病是否包括原有慢性病导致的并发症。根据劳社部256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那么我们说,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该规定的“各类”二字涵盖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从疾病种类而言,包括各类疾病;二、从疾病的持续时间上看,各类疾病包括原有慢性病的突然发作。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的原意,也符合实际生活中的现实。举例来说,一个人长期患有胃溃疡,但并不会影响其正常的劳动能力,因为胃溃疡不会导致人直接死亡,而胃溃疡引发的急性胃出血却会导致具备正常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迅速死亡。这是原有慢性病引发并发症的情形,另外一种情形就是白血病、心脏病等急性发作是否构成工伤。据相关医学常识,我们知道中年以后的劳动者出现心脑血管疾病的现象是常见医学现象,一个人患有心脏病并不代表其不能从事一般性的工作,那么心脏病突然发作导致的猝死亦应视同突发疾病,否则,整个社会的劳动雇佣关系的基础会出现大的崩裂。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出现上述错误认识的原因是有些人将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的48小时与上述突发疾病的认定相混淆,认为初次接诊前就发现的疾病就一定不是突发疾病。而实际上这个初次接诊时间所限定的仅仅是突发疾病后的死亡时间计算方式,而不能反过来推论说初次接诊时间前就出现的疾病就一定不是导致死亡的“突发疾病”,正如初次接诊后48小时内未死亡的就不是突发疾病论断一样,都是非常荒谬的论断。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办案心得: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定要细致、推敲,最好有同行与你激烈的对立,在互相辩论中找到问题的答案。Yq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10-27 22:24: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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