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李某是临沂市兰山区某板厂职工,其工作时间是早6点至晚5点。2013年8月4日晚4点20分左右,李某提前做完了当天的工作,便与另一同事孙某从工厂提前下班,两人商量去吃烧烤。李某孙某二人骑电动车来到某烧烤摊附近停车时,被一辆小型轿车从后面撞伤,花费医疗费等五万余元。随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型轿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临沂市兰山区人社局认定李某和孙某系工伤。工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孙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被告认定工伤,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性质。
本案的焦点是李某孙某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李某孙某虽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擅自提前下班,但其性质仍然是下班。两人去吃烧烤的路线虽非回家的最短路线,但下班后去吃饭是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也在合理范围内,当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本案启示:员工无论迟到还是早退,只要是在上下班路上且路线合理,途中受到意外交通事故伤害的都应当算工伤。
作者: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殷学妮律师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本栏目:深圳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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