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及未能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期间社保费用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及未能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期间社保费用由谁承担

2012年5月4日,某公司以该公司职工王某不能提供医院就诊病案,以旷工为由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某不服,于同年5月2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6875元、支付加班工资8783元并加付25%赔偿金2195元、返还用人单位强制扣取的伙食费69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725元。该案经仲裁、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某公司赔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954.10元;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某公司赔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6418.80元。终审判决生效后,2012年8月7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该案从争议发生之日经仲裁、一、二审判决历时一年有余(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8月7日),此期间王某的社保费用一直从用人单位帐户扣缴。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3年12月9日,某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承担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8月期间的社保费用计14898.98元。仲裁委认为王某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及诉讼时的请求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的支付是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前提的,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因而认定某公司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5月4日解除,因此对于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8月期间的各项社保费用应由王某返还某公司。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有责任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认为未能为王某办理停缴社保的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而且根据《劳动法》第72条及《社会保险法》第12条、64条的规定,某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中属于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记入社保统筹帐户,社会保险属性之一具有互济性,即社会保险是用统筹调剂的方法筹集和使用资金,以解决劳动者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生活困难。王某仅是该部分资金的或然受益人,故该部分费用不应由王某个人返还。而对于某公司替王某缴纳的个人应交部分的费用,王某是该部分费用的当然受益人。且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5月4日解除,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8月7日期间王某事实上也未在某公司工作,故对于该部分费用王某应予返还。判决如下: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某公司为其缴纳的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用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3686.73元。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评析:上述案件,笔者认为是由于双方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产生误解而引发的纠纷。王某认为某公司2012年5月4日作出的解除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则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某公司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认为2012年5月4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而仲裁委和法院也持这种观点。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笔者认为王某与某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因为一、二审法院均认定2012年5月4日某公司单方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那么我们就不能从一个违法行为本身得出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法律后果。将行为与后果割裂开来,认定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又承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合法,与法理不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确认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同意解除或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所以笔者认为仲裁委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可否考虑在审理当中设置一个法庭示明程序,询问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是否要求继续履行的态度。当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在法庭认定劳动合同已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时,制作一个裁定书,明确双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具体时间。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因审理时间过长而产生大量社保费用由谁承担的新纠纷。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于本案当中社保费的承担问题,法庭说理部分已讲的很明确,笔者认同。另外,笔者将本案的代理意见附后,有兴趣的可以参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笔者将双方当事人名称作了适当处理。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王某诉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一审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 理 词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路秀林依法接受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王某诉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听取了委托人的意见,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原告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并非是2013年5月4日。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被告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仲裁庭的逻辑错误在于,承认被告2012年5月4日单方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但却又确认了2012年5月4日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仲裁庭将行为与其后果分裂开来,实质上仲裁庭承认一个违法的行为可以产生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法律后果,这在法律原理上是讲不通的,而且也是原告方坚决不能接受的。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即便是合法的行为,也应当送达给劳动者,才能对劳动者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单方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既被确认为违法行为,又未能通过合法途径送达给原告,所以更不能将2012年5月4日确定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从(2013)香立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被告提供的证据四可知,被告明知其2012年5月4日作出的解除合同手续未能与原告达成合意,其又在2012年5月21日作出解除合同通知单一份送达给了劳动监察局,意图通过劳动监察局转交原告,但最终也未能向原告送达。劳动监察局不是劳动者的代理人,被告向劳动监察局送达并不等于向劳动者本人送达。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合同解除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后,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双方应当采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重新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或经法院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329号案件审理当中,双方表达了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共同意向,并经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应是二审审理终结之日。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4、确认二审审理终结之日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解除,这也与社会保险部门的社保转移手续的规定相衔接。被告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5月4日即解除,那为何被告还一直为原告缴纳社保,为何不向社保部门要求停止扣划?显然,社保部门并不认可被告的主张。所以法院的判决应当考虑与行政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的衔接问题,否则法院的判决与行政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使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这会损害法院裁决的权威性。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退一步讲,假设确认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5月4日解除,对于被告依法应负担的缴费比例部分原告也没有返还的义务。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医疗、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中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用人单位负担的缴费部分纳入社会统筹,不进入个人账户,不由职工个人管理使用。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负担的缴费部分的实际受益人是现今所有领取社保基金的全体社会大众。而原告只是一个将来可能受益的人,而不是确定的受益人。所以,严格来讲,被告负担的企业缴纳的社保基金应当向领取社保金的全体社会大众追偿。在操作层面上,被告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3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追偿。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被告违法解除合同致使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8月7日期间无法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对于社保手续不能转移期间支付的社保金,被告本身是有过错的,而原告却是无过错的,是受害者。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的本意是主动辞退原告,但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而迫使原告以自动离职的方式去职,从而双方产生纠纷。因为职工主动离职按照《社会保险法》第 45规定不能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是不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另外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救助费用也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正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使原告不但不能从2012年5月4日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反而被告还要原告承担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 8月7日期间各项社保费用,这显失公平。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原告是否受益在于站在谁的角度去评判。在原告的角度来看,在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不必支付如此高昂的社保费用,而且按照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来看,也不用负担企业应当缴纳的数额。这对原告来讲,这就是确定的损失。无疑,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过错方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无论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在2013年8月7日正式解除。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5月4日解除,对于 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8月7日期间的社保费用,原告对被告也没有返还之义务。法院不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裁决,还要考虑到法院裁决的社会效果。原告认为,支持被告方的观点不利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使企业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请求法院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公平的进行裁决。以上代理意见正确之处,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此致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理人:路秀林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6S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10-27 22:24: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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