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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事判决书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3)郑民一终字第506号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XX区沟XXX村。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冯金某,总经理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刘律师,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朱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顶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律师,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顶香公司于2012年1月19日诉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李某护理费715.9元;支付被告李某伤残补助金10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元;支付被告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000元(原告自愿按该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0元(原告自愿按该标准支付)。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10年2月23日到原告处工作,担任操作工。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1月27日上午,被告在工作中受伤,随即被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手拇指挤压离断伤,治疗期间自2011年1月27日至2011年2月14日,共计19天。2011年5月6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为工伤。2011年6月29日,被告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李某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郑州市2010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32779元。被告李某(申请人)因工伤待遇问题与原告顶香公司(被申请人)产生纠纷,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70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9元、伤残补助金14750.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852.6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3705.2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6555.8元;4、被申请人支付工伤鉴定费300元。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9日作出郑开劳仲裁字[2011]第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715.9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99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18 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852.7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705.3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鉴定费300元。仲裁裁决书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于2012年1月9日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2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称对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以下基本事实部分无异议:一、申请人于2010年2月23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操作工;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三、2011年1月27日上午,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2011年5月6日,被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四、2011年6月29日,申请人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八、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四个月。仲裁裁决书基本事实部分第五项中认定被告住院19天,对此,原告称其已安排相关人员护理被告、护理费不应当支付;第六项中,原告主张被告的工资标准应为1200元/月,第七项中,原告认为被告引用“郑州市2010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2779元”的标准不适用被告,被告本人对其所受工伤具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原告同意按仲裁裁决书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和鉴定费,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均有异议。原告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1年7月6日解除。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0年2月23日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保被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2011年1月27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2011年5月6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为工伤,2011年6月29日,被告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的工伤待遇。申请人受工伤后住院19天,原告未尽到护理义务。按照郑州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护理费715.9元。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费399元(30元x19×70%=399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被告的工资表,对此,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主张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予以认定。被告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2000元×9=18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6日解除,予以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852.64元(32779÷12×8=2185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705.3元(32779÷12×16=43705.3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根据《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被告拇指骨折,其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元(2000元×4=8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款之规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伤鉴定费用3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原告应支付被告护理费71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852.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705.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元、工伤鉴定费300元,以上共计92972.9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请求不支付被告护理费715.9元,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原告虽同意支付被告伤残补助金10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000元(原告自愿按该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0元(原告自愿按该标准支付),但其采用的计算_标准不当,不当之处,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的劳动关系于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解除;二、原告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某护理费七百一十五元九角、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百九十九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万八千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万一千八百五十二元七角、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万三千七百零五元三角、停工留薪期工资八千元、工伤鉴定费三百元,以上共计九万二千九百七十二元九角;三、驳回原告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免交。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宣判后,原告顶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超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一审判决采用错误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各项工伤待遇费用,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李某辩称,被上诉人于2011年1月27日受伤,2011年5月6日被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内容是否超出了上诉人顶香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一审法院计算被上诉人李某各项工伤待遇所采用的标准是否正确。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1、关于一审判决内容是否超出上诉人顶香公司一审诉请的问题,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裁决系前置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上诉人顶香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仲裁裁决事项进行全面审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顶香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被上诉人李某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九级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九级16个月。被上诉人李某于2011年受伤,一审法院以郑州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779元为标准,计算被上诉人李某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顶香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顶香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 判 长  崔 峨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 判 员 钟晓奇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书 记 员 裴蒙丽8z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10-27 22:24: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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