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

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自诉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

 

2014-07-26 09:52: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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