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再现:
刘某和李某结婚十二年,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刘某多次与李某协商,但两人争吵不断,后来更是分居生活,冷战到底。刘某无奈,找到我,希望我以代理律师的身份和李某谈谈,促成协议离婚。
我接受委托后,根据刘某的要求,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与李某多次交谈,因双方就拆迁房屋归属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协议离婚。于是,我代理刘某的案件走上诉讼程序。
但李某在收到传票后,主动与刘某联系,同意协议离婚,要求刘某撤回起诉,于是刘某未经我咨询直接去法院撤诉。后李某一再拖延时间,最后告诉刘某,不同意离婚。
刘某很是气愤,找到我,想再次起诉,我明确告知刘某,暂时不可以。
二、法律分析:
一般民事案件,原告起诉后又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是离婚案件较为特殊,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因此,刘某撤诉后,只能等6个月过后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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