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在先,赠与公证在后,依何者认定效力?

遗嘱公证在先,赠与公证在后,依何者认定效力?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承办律师:李健,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人:魏丁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裁判书文号:(2013)安汉民初字第02154号民事裁定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情简介: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魏某某与谭某某结婚后共生育六子女,长子魏甲、次子魏乙、三子魏丙、四子魏丁、长女魏戊、次女魏己。1964年1月,魏某某去世。谭某某拥有安康市汉滨区某巷房屋一处,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为安国用(98)第62**号、安市房权证老城办字第(98)133**号。2011年7月6日,谭某某与子女协商订立遗嘱,由魏丙继承南马道房屋,后谭某某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交由魏丙保管,该遗嘱于同年9月16日经汉滨区公证处公证,证号为(2011)安汉证民字第10**号。同年10月27日,谭某某又将房屋赠与给魏丁,双方达成《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于2012年7月3日在安康市公证处公证,证号为(2012)安证民字第3**号。之后,魏丁开始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变更手续,魏丙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2013年9月28日,谭某某因病去世。同年11月28日,魏丁诉至汉滨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魏丁未某巷房屋所有权人。后魏丁撤回起诉,又于2014年8月25日提起诉讼,要求魏丙协助其办理受赠的位于南马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审理过程中,魏丁申请追加魏甲、魏乙、魏戊、魏己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上列四人作为本案被告。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裁判结果: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汉滨区人民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处分其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应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中,原、被告之母谭某某生前就汉滨区某巷房产订立遗嘱,将上述房产遗嘱处分给被告魏丙,该遗嘱经过公证,其内容是谭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遗嘱。后谭某某又将房产赠与给原告魏丁,双方订立《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亦经过公证,由于《赠与合同》无可变更或可撤销之情形,故谭某某与魏丁之间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因谭某某去世已经无法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魏丁可以要求谭某某的其他继承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即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要求五被告协助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赠与合同》系谭某某受到威胁、恐吓下与原告达成的,不是谭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成立。被告虽提供了谭某某的声明及对公证书的撤销申请佐证,但均亦不能证明谭某某在办理公证期间有受到威胁、恐吓等是其丧失意思自主的情形存在,不足以使《赠与合同》无效或撤销,故被告关于《赠与合同》无效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限被告魏甲、魏乙、魏丙、魏戊、魏己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魏丁办理安康市汉滨区某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魏丁名下。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宣判后,魏丙、魏甲、魏戊、魏己不服,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本案公证遗嘱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处理公证遗嘱的撤销问题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至于本案争议的赠与合同效力问题,因其所涉及的房地产转让未经登记,并且被上诉人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被撤销,故应为无效。请求二审改判或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魏丁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赠与合同》与《遗嘱》在内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依据何者认定谭某某处分财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公证文书效力争议不属于公证机构复查范围,一审法院不存在超越职权撤销公证文书的情形,是否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同一房产被所有权人谭某某先后以遗嘱、赠与合同形式处分与魏丙、魏丁,应如何认定谭某某两次处分财产行为的效力问题。谭某某生前就汉滨区某巷房产订立遗嘱,将该房产遗嘱处分给魏丙,该遗嘱经过公证,是谭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遗嘱。后谭某某又将该房产赠与魏丁,双方订立《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亦经过公证。谭某某以其实际行为变更了之前的遗嘱处分财产行为,原审判决以此认定《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超越职权撤销公证文书的问题。魏丁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撤销以及争议房屋是否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影响本案中《赠与合同》效力的认定。魏丙在二审中提供一份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该表载明争议房屋于2012年5月22日被其提出异议登记。同时魏丙申请人民法院核实2011年11月24日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出据的证明,以证明赠与合同公证时,该房屋属于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赠与合同公证程序存在瑕疵。经本院核查,在赠与合同公证时,谭某某持有的房权证并未有抵押登记。综上,魏丙、魏甲、魏戊、魏己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附: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关于魏丁诉魏丙等五人赠与合同纠纷案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理词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魏丁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魏甲、魏乙、魏丙、魏戊、魏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人,现依法为原告魏丁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1年9月16日谭某某在病危期间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指定由被告魏丙继承,病情好转后又将上述财产赠与原告魏丁,原告接受赠与,遗嘱和赠与合同均办理了公证。赠与合同生效后,谭某某开始协助原告魏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期间遭到被告魏丙阻挠,2013年9月28日谭某某死亡,相关手续未能继续办理。代理人认为: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先前所立遗嘱已被谭某某本人撤销。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谭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因此,谭某某赠与原告财产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对遗嘱撤销。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认为,补办权证和赠与公证均系谭某某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况且重新处分财产可通过修改遗嘱的方式进行,但被告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与之相反,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已证实谭某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均亲自到场,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提交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料,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谭某某是否应该通过赠与的形式重新处分财产,谭某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谭某某死亡后,赠与合同义务转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履行。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可知,因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受赠人原告并未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但赠与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已生效,赠与人谭某某对受赠人原告负有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赠与房屋作为赠与人谭某某的遗产集权利、义务一体。在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受赠人诉请履行赠与合同的,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未放弃继承权的五位继承人为被告。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原告魏丁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撤销,并不代表其实体权利遭到否定。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赠与合同》生效后,谭某某与原告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被告魏丙对安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决定,撤销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机关撤销原因为,权属存在争议以及办证程序违反“先房后地”的规定,而非否定了原告的实体权利,所以被告不能以此作为赠与无效的理由。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请法庭支持原告魏丁的诉讼请求。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理人: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李健  律师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事答辩状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身份信息略)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魏丁与魏丙、魏甲、魏戊、魏己、魏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魏丙、魏甲、魏戊、魏己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魏丁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被答辩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理由不能成立。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公证文书效力争议不属于公证机构复查范围。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答辩人认为“公证遗嘱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其效力发生冲突时,必须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原公证机关做出复查申请,由原公证机关做出撤销决定,……”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可知,提出复查的条件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公证机构启动复查程序后,应当对公证书的内容是否合法、正确,办理过程中有无违反程序规定,以及是否缺乏必要的手续进行复查,复查后根据不同情形对公证书作出维持、撤销或补正等处理意见。然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赠与合同》与《遗嘱》在内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依据何者确定谭某某处分财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非《遗嘱》公证书及该公证程序是否存在前述违法情形。因此,答辩人无需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本案遗嘱公证文书亦不存在《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一审法院不存在超越职权撤销公证文书的情形。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答辩人认为“本案所处理的案由是赠与合同纠纷,根本不应该处理公证遗嘱的撤销问题,这显然属于原审法院超越职权、违反程序的错误。”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本案中谭某某立遗嘱将房产处分给魏丙后,又将房产赠与给魏丁,由于《赠与合同》变更了遗嘱的内容,应视为是对原遗嘱的撤销。因此,撤销主体为谭某某,撤销的客体为遗嘱。一审法院非但没有撤销遗嘱公证,反而确认了《遗嘱》及其公证书在作出时是有效的,所以不存在超越职权、违反程序的情形。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与此同时,被答辩人引用《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认为谭某某立遗嘱并办理公证属于效力确定的民事行为,该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并未对条文完整引用,因为该条文同时规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本案中,谭某某立遗嘱后又将房产赠与给魏丁并经过公证的行为,属于可推翻先前公证的情形,因此应当依据《赠与合同》及其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是否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受赠的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且未实际交付,并以《物权法》第九条作为其法律依据。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述“效力”是指物权变动效力,并非是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的效力。本案《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在赠与人谭某某与受赠人魏丁签订后即时生效,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涉及的是《赠与合同》的目的实现。对此,《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上诉。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答辩人: 魏丁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vi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28:23 浏览:

本栏目:深圳工伤律师

上一篇:工伤赔偿项目

下一篇:律师一句话,保住企业数千万。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工伤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