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抢夺、盗窃

抢劫、抢夺、盗窃

 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娄某某与堂弟采取“掉钱、捡钱、分钱”的手法诈取老年男子的钱财,作案十余起。案件告破后2014年2月25日娄某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两人涉嫌抢劫、抢夺、诈骗犯罪对两人予以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院以两人涉嫌抢劫罪(四起)、抢夺罪(九起)、盗窃罪(二起)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娄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与司法机关沟通,交换意见,并敦促当事人的家属积极退赃。针对检察院指控娄某某涉嫌犯有抢劫、抢夺罪,辩护人根据案卷材料和事实,分别提出了证据不足和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娄某某犯抢夺罪(五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十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娄某某有犯罪前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5年6月24日判决)。判决后,娄某某表示不上诉,检察院也未予抗诉。Tb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28: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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