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胡本庆左内踝骨折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认定胡本庆不构成工伤。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9年10月25日做出了编号为 《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了 左内踝骨折为工伤,并载明胡 受伤时用人单位为合肥绿色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多处严重错误,故依法申请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 在单位打扫卫生时,不慎掉进小区内窖井中而受伤。这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 于2008年12月1日在 管理的绿色港湾楼盘从事秩序员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秩序员的岗位要求及工作内容中并没有打扫卫生的要求和义务,我司专门有打扫卫生的保洁员, 作为秩序员本职工作是维护楼盘及相关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巡视,从未进行过打扫卫生的工作,不可能出现如其所称的在单位打扫卫生时不慎掉进小区内窨井中受伤的情形。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使 确实受伤,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依法不应认定其为工伤。(附劳动合同书)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 是在2009年1月18日13时30分左右受伤。这显然也与客观事实不符, 的秩序员上班的时间为上12小时休息24小时,根据申请人公司的排班计划及考勤记录,胡本庆16日、17日上班,18日为休息时间。即胡本庆2010年1月18日根本不在上班,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使 确实受伤,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附考勤表)
综上所述,胡本庆既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亦非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根本就不构成工伤。被申请人对此未进行任何调查核实就做出了胡本庆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申请人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认定胡本庆受伤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人:
201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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