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住址:河南省****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住址:河南省****组,
身份证号:****
上诉人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2015)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人民法院(2015) ****民初字第****号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 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确认原、被告主体不当,且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原审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在开庭三日前以传票的形式传唤当事人。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已经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然而上诉人却并未接到任何关于开庭的传票,对公开审理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是一无所知。上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在一审中,原审法院没有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剥夺了上诉人参加法庭调查和举证、辩论的权利,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原审被告即上诉人、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均为不适格的诉讼当事人,原审法院未进行审查,存在错误。
对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双方当事
人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本案中的建筑施工合同主体是河南省****有限公司****项目部(简称:****项目部)与郑州****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简称:****二分公司),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更谈不上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关系,其相对性决定了履行、违约及赔偿等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应当承担履行、违约等责任,上诉人、被上诉人不是本案建筑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任何责任都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年****月****日****项目部与****二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年
底****二分公司施工完毕,****年****月因所涉工程桥和堰存在质量问题被****政府拆除重建。****项目部之所以在支付****元工程款后,不再支付余下的****元,是因为****二分公司所承包修建的桥和堰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项目部不仅可以拒绝给付剩余工程款,而且还有向****二分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另外关于原审证人****的证言,其声称该工程质量基本不存在安全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该工程的测量、设计、预决算、质量监督人员,可以参与根据工程量对工程款与施工方进行决算,而没有也不能单独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所以****做出的关于涉案工程桥和堰的质量合格或者不合格证言不可也不能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对原、被告主体确认不当,且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
日 期_****_年_****_月_****_日
附:
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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