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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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国窖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提交时间:2014-12-14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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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 事 判 决 书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3)苏知民终字第0220号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国窖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致富路巷内10米(洋河物流公司斜对面)。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负责人陈红艳,该公司投资人。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朱克俭,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国窖酒厂(以下简称国窖酒厂)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国窖酒厂的委托代理人朱克俭,苏酒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继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苏酒集团公司一审诉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酒厂)是知名白酒酿造企业,“洋河”白酒具有悠久的历史,自唐朝就已享有盛名。经过多年发展,洋河酒厂现已成为世界五百强企业,并创下白酒企业同时拥有五个驰名商标的记录,在国内外屡获殊荣。“洋河”、“蓝色经典”等产品品质卓越,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加之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和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苏酒集团公司系洋河酒厂投资控股的子公司,自成立后负责洋河酒厂所有产品的销售管理、品牌维护,经洋河酒厂许可使用其商标,并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相关知识产权维权诉讼。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00年11月7日,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洋河”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470448,核定使用商品为酒类产品等,有效期至2010年11月6日。该商标于2004年1月14日经核准转让给洋河酒厂。2002年3月12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关于“洋河”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第259111号“洋河+羊”图文商标及第1470448号“洋河”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2年1月4日,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城分局在对国窖酒厂厂房检查时,现场查扣标注为“郎之梦”白酒20箱(6瓶/箱)、标注为“洋河国窖”白酒1167箱(8瓶/箱)、标注为“龙之梦”白酒20箱(4瓶/箱),上述白酒均突出标注“洋河”字体,在包装及酒瓶标签上突出使用。其行为构成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洋河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2012年2月29日,宿城工商分局对国窖酒厂做出宿工商分案字(2012)第0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国窖酒厂侵犯了洋河酒厂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苏酒集团公司认为,国窖酒厂出于经营谋利的主观故意,在其商品上突出使用“洋河”字体,已经超出其标识生产主体的主观目的,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不仅侵犯了洋河酒厂享有的“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苏酒集团公司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使用权,给苏酒集团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由于酒类产品属于日常食品,仿冒白酒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极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进而也给苏酒集团公司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苏酒集团公司经过多年发展,每年除了要投入巨额广告赞助及公益活动费用外,还要花费巨大的费用来聘请专业人员在市场上打假维权,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由于国窖酒厂因侵权所得利益和苏酒集团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苏酒集团公司恳请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结合苏酒集团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支持苏酒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此,苏酒集团公司请求判令:1、国窖酒厂立即停止对“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国窖酒厂赔偿苏酒集团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苏酒集团公司为制止国窖酒厂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3、国窖酒厂向苏酒集团公司书面赔礼道歉;4、国窖酒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国窖酒厂一审辩称:一、苏酒集团公司主体不适格。苏酒集团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诉争商标使用权人及存在商标持有人的明确授权。二、即使苏酒集团公司主体适格,其诉称国窖酒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不能成立。如国窖酒厂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不会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认为国窖酒厂的产品就是诉争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更不会导致消费者等相关公众把苏酒集团公司的商品与国窖酒厂的产品相混淆。综上,请求驳回苏酒集团公司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审法院查明: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04年1月,洋河酒厂经受让取得第1470448号“洋河”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3类的葡萄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含酒精果子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白兰地上,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止。2010年10月,该注册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6日。2002年3月,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洋河”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0年6月17日,洋河酒厂向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实业公司)出具《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称苏酒实业公司系其投资的子公司,负责其旗下所有产品的销售管理,现许可苏酒实业公司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蓝瓷、洋河青瓷、洋河大曲、嘉宾洋河、贵宾洋河、敦煌等注册商标以及专利,并授权苏酒实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代表其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在授权书中还明确该许可使用为普通许可使用,授权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12年9月24日止。后洋河酒厂又续签该授权书有效期至2013年7月18日止。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2年1月4日,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城分局的执法人员在洋河酒厂打假人员及公安干警的配合下,依法对国窖酒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酒厂一白酒车间内有2名工人正在生产包装白酒,在该酒厂5号仓库内发现“郎之梦”白酒20箱、“洋河国窖”白酒1167箱、“龙之梦”白酒20箱,上述3种白酒标注“洋河”字体字样较大。同日,该局正式立案。该局查明,国窖酒厂于2003年3月份设立,2011年12月份开始生产包装上述“郎之梦”、“洋河国窖”和“龙之梦”白酒。“郎之梦”白酒在外包装箱上标有“江苏洋河国窖酒厂出品、净含量480ml×6”字样,在内盒及酒瓶上标有“洋河•国窖、江苏洋河国窖酒厂出品、酒精度42%vol”等字样。“洋河国窖”白酒在外包装箱、内盒及酒瓶上标有“洋河国窖、酒精度52%vol、江苏洋河国窖酒厂出品”等字样。“龙之梦”白酒外包装箱及内盒上标有“洋河国窖、生产商: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国窖酒厂、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118号”等内容。上述3种白酒标识中“洋河”二字字体较大,在包装及酒瓶标签上突出使用;“郎之梦”和“洋河国窖”2种白酒标识中“江苏洋河国窖酒厂”与当事人在该局登记的名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国窖酒厂”不相符合。至2012年1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生产“郎之梦”20箱、“洋河国窖”1167箱和“龙之梦”白酒20箱,上述白酒尚未售出,当事人计划将“郎之梦”白酒以120元/箱的价格、“洋河国窖”白酒以30元/箱的价格、“龙之梦”白酒以180元/箱的价格出售。2012年2月29日,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城分局对国窖酒厂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国窖酒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郎之梦”白酒20箱、“洋河国窖”白酒1167箱和“龙之梦”白酒20箱,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苏酒实业公司于2010年6月登记成立,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及方式为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等。苏酒实业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经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更名为苏酒集团公司。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国窖酒厂于2013年3月25日登记设立,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红艳,经营范围及方式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酒类(白酒)。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审争议焦点:一、苏酒集团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二、如苏酒集团公司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国窖酒厂是否实施了侵犯“洋河”文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如国窖酒厂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如何确定,包括具体的侵权赔偿数额。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审法院认为: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苏酒集团公司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苏酒集团公司自洋河酒厂处取得了涉案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洋河酒厂并授权苏酒集团公司以自己名义代表洋河酒厂维护其商标权,因此,苏酒集团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国窖酒厂实施了侵犯了“洋河”文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国窖酒厂在其生产销售的“郎之梦”、“洋河国窖”和“龙之梦”白酒内外包装上将与涉案“洋河”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近似的字体作为其商品名称或装潢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洋河”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行为已侵犯了第1470448号“洋河”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国窖酒厂辩称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洋河”二字是对来源地名称的正当使用。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洋河作为地名,其全称为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洋河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之间的联系,但在本案中国窖酒厂在产品包装上并未使用“洋河镇”地名来标明产地,而是突出使用了“洋河”二字。此外,国窖酒厂的厂名为“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国窖酒厂”,其住所地在坐落于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但在其生产销售的“郎之梦”和“洋河国窖”白酒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其登记名称不符的“江苏洋河国窖酒厂”厂名,进一步反映其主观上存在攀附“洋河”驰名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故意,故国窖酒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合理使用“洋河”二字来表明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之间的联系,对国窖酒厂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国窖酒厂还辩称“洋河”二字经演变已成为原江苏省泗阳县境内生产的白酒的通用名称,故其在包装上使用“洋河”二字系说明产品的通用名称。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洋河”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具备显著性,国窖酒厂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关于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国窖酒厂的行为侵犯了“洋河”商标专用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在确定国窖酒厂赔偿数额时,除考虑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外,还应考虑“洋河”商标的声誉、知名度等情形。“洋河”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白酒行业具有良好的声誉,在白酒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国窖酒厂生产涉案侵权酒,其主观目的就是试图借用“洋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良好声誉和高度吸引力并从中获益,其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且国窖酒厂生产的侵权酒种类较多,数量较大,流入市场会严重损害“洋河”商标的声誉和价值。但苏酒集团公司要求国窖酒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的诉求过高,不能全额支持。经综合考虑,一审法院根据涉案“洋河”商标知名程度、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国窖酒厂侵权的主观过错、客观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国窖酒厂赔偿苏酒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8万元。关于苏酒集团公司要求国窖酒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本质上属于财产权,并不具有人身权的属性,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的情形,且苏酒集团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国窖酒厂的行为对涉案商标的商誉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故苏酒集团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国窖酒厂实施了侵犯“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国窖酒厂的抗辩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苏酒集团公司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应当依法进行调整。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国窖酒厂立即停止侵犯第1470448号“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国窖酒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酒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8万元;三、驳回苏酒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00元,由国窖酒厂负担。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国窖酒厂上诉称:1、国窖酒厂在其生产的“郎之梦”、“洋河国窖”和“龙之梦”白酒内外包装上使用的“洋河•国窖”、“洋河国窖”是作为整体使用,其本意是“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国窖酒厂”的简称,并未单独使用“洋河”字样,更未突出使用“洋河”字样,其中“洋河”字体与涉案注册商标亦不同。因此,不构成侵权。2、即使构成侵权,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国窖酒厂并无销售行为,亦无销售获利。因此,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苏酒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苏酒集团公司当庭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审争议焦点:1、国窖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如构成侵权,国窖酒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国窖酒厂的行为构成侵权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虽然国窖酒厂在其生产的“郎之梦”、“洋河国窖”和“龙之梦”三种白酒内外包装上使用“洋河”字样是与“国窖”二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洋河”字体、字号与“国窖”相同,而与作为注册商标的“洋河”二字不同,但是,其在上述三种白酒内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使用“洋河”字样却是客观事实;“洋河”字体、字号虽与“国窖”相同,而与注册商标不同,但“洋河国窖”、“洋河•国窖”作为整体,字号均较大且标注显著,也是客观事实。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洋河国窖”、“洋河•国窖”与注册商标“洋河”构成近似,国窖酒厂在其生产的上述三种白酒的内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洋河国窖”、“洋河•国窖”构成对苏酒集团公司“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无不当。此外,国窖酒厂关于其使用“洋河国窖”、“洋河•国窖”本意是作为“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国窖酒厂”简称使用的主张,因其使用方式不符合酒类包装上标注生产商名称的通常方式,亦不能成立。故国窖酒厂关于其被控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国窖酒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国窖酒厂认为,其不存在销售行为,没有获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仅凭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城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关于国窖酒厂于2011年12月份开始生产包装涉案侵权白酒以及被查处的侵权白酒尚未出售的记载,并不足以认定工商机关查处的侵权白酒系国窖酒厂生产的侵权白酒的全部数量。国窖酒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白酒的具体数量的证据由国窖酒厂掌握。在国窖酒厂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的被控侵权白酒的全部数量及销售数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洋河”注册商标知名程度、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国窖酒厂侵权的主观过错、客观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国窖酒厂赔偿苏酒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国窖酒厂关于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所述,国窖酒厂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由国窖酒厂承担。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 判 长  王天红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理审判员  陈 亮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书 记 员  王方玮 Hb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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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8: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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